連續上班不能超過幾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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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規定,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。若雇主有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需求,需經勞資雙方同意並給付加班費。例假日雖不能要求出勤,但可協商調移,前提是不得造成連續工作超過六天的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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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連續上班不得超過之天數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5條規定,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。此為勞基法保障勞工身體健康與安全的重要規定。

例外狀況:經勞資雙方同意加班

若雇主因業務需要,需讓勞工於休息日出勤,應經由勞資雙方同意,並依法給付加班費。惟即使取得勞工同意加班,勞工連續工作天數仍不得超過六日。

例假日不強制出勤,可協商調移

例假日為勞工法定休假,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。但若有協調調移之需求,應於例假日之前或後十日內調移。惟調移後,亦不得造成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六日之情形。

違法後果

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,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六日,將面臨勞動檢查的處罰。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78條,雇主可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、二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保障勞工權益

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,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與安全。雇主應遵守法規,避免讓勞工連續工作過長,以確保勞動環境的安全與健康。勞工亦應注意自己的權益,若發現雇主有違反法規的情形,可向主管機關檢舉,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