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基法有全勤獎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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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勤獎金:勞基法沒說一定要給,但給了就算工資!
許多勞工朋友們在找工作時,福利項目中常常會看到「全勤獎金」這項,但究竟《勞動基準法》(簡稱勞基法)有沒有強制規定雇主一定要給全勤獎金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
勞基法:全勤獎金並非強制項目,取決於勞資協議
勞基法本身並沒有針對全勤獎金做出明確的規範,也就是說,雇主是否提供全勤獎金,完全取決於雇主自己的政策,或是透過勞資雙方的協商來決定。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,或是勞動契約中沒有提到全勤獎金,雇主原則上是可以不提供的。
有給的話就算工資,該算進加班費、資遣費喔!
然而,重點來了!如果雇主真的提供全勤獎金,事情就變得不一樣了。根據勞動部的解釋,只要是勞工因為「工作」而獲得的、具有「經常性」給與的獎金,都會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。全勤獎金既然是鼓勵勞工出勤的獎勵,當然也屬於工資的範疇。
這意味著什麼呢?
- 加班費計算: 如果公司給付全勤獎金,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,必須將全勤獎金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。
- 資遣費、退休金計算: 同樣的,在計算資遣費、退休金的時候,全勤獎金也必須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。
- 扣繳所得稅: 全勤獎金也是屬於勞工的所得,必須依法扣繳所得稅。
雇主要注意:不該隨意扣全勤,否則可能違法!
既然全勤獎金視為工資,雇主就不能隨意扣除。除非是勞工真的沒有全勤,例如請事假、病假(超過法定給予的天數),雇主才能依照比例扣除。如果雇主因為其他原因,例如勞工請婚假、喪假、公傷假等,就扣除全勤獎金,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勞基法,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罰鍰。
總結來說:
- 勞基法沒有強制規定要給全勤獎金,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。
- 如果公司有提供全勤獎金,它就會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。
- 雇主在計算加班費、資遣費、退休金時,必須將全勤獎金納入考量。
- 雇主不能隨意扣除全勤獎金,否則可能會觸法。
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清楚了解全勤獎金的相關規定!建議勞工朋友們在求職或任職期間,仔細確認勞動契約和公司的規章制度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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